土地確權申請書用于土地確權申請資料之一。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guī)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目
錄
1 ? 土地確權申請書怎么寫
土地確權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2、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3、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
2 ? 土地確權申請書格式范文
2.1 ? 土地確權申請書(一)
申 請 人:xx縣xx鎮(zhèn)xx村A、B、C三村民組全體村民(村民名單附后)。
訴訟代表人:XX,男,漢族,1943年12月22日生,農民,X人,住X
被申請人:X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XX,村委會主任。
申請事項:
依法確認XX大壩所占270畝耕地的所有權歸申請人所有。
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事實
XX大壩于1976年冬開工建設,1978年冬竣工,1979年開始投入使用。大壩四至邊界為:北至XX,南至XX,東至XX,西至XX。大壩圈占總面積270余畝,占用的土地屬于A、B、C三村民組所有。該大壩屬于小型水利工程,尚未達到水利部門備案的小二型水庫的級別,主要發(fā)揮XX村小范圍的防汛抗旱和蓄水灌溉功能。1998年在原XX鄉(xiāng)黨委的統(tǒng)一部署下,申請人對大壩進行了防險加固,并在水塘中間筑成了一條由東向西的大壩埂,又在水塘的南方塘中筑起了一條由南向北的堤埂,將大壩水塘一分為三。大壩水塘的日常維護管理均由申請人承擔。從1979年大壩建成投入使用到2005年國家統(tǒng)一免征農業(yè)稅費期間,大壩占地范圍內270余畝耕地所產生常產、統(tǒng)籌、提留等征購任務均由XX村X、X、X等九個受益村民組承擔。2004年冬被申請人在未取得申請人的同意和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以所有者身份、發(fā)包人名義將水塘發(fā)包給他人從事漁業(yè)養(yǎng)殖。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被申請人將水塘分割成各自粗養(yǎng)魚塘、精養(yǎng)魚塘、魚苗塘和商品魚塘。整個水塘變得面目全非,早已失去防汛抗旱和蓄水灌溉的功能,嚴重損害了申請人應有的合法權益,剝奪了申請人作為土地所有者所享有的處分權和受益權。為此申請人多年來一直要求被申請人停止侵害,將大壩水塘地經營管理等各項權利交還申請人。但被申請人總是以其為大壩水塘的所有權人予以拒絕,雙方由此產生糾紛。`
二、主要理由
我國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兩種公有制形式。關于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在農村管理體制改革之前,實行的是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所有權形式。在這一體制下,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在農村管理體制改革后,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分別有鄉(xiāng)(鎮(zhèn))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代替。在這一過程中,雖然有一部分村、村民小組在規(guī)模和范圍上做了調整,但總體上,村、村民小組還是基本上保持了原體制下的生產大隊、生產隊所對應的土地所有關系。申請人XX、XX、XX三村民小組由原來的三個生產隊演變而來,實行土地家庭聯(lián)產承包時并未打破原生產隊的界限,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均承繼了原各生產隊的集體土地所有權。XX大壩所占土地的所有權關系在這一歷史沿革過程中并未發(fā)生改變,仍分屬申請人所有。被申請人理應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尊重歷史、正視現(xiàn)實,充分尊重申請人的意愿,保護申請人的既得利益。而不能居高臨下,強行將上倉大壩占為己有,無視申請人利益的存在。
現(xiàn)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明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該宗土地的權屬關系,特根據(jù)《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向X縣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
二0一六年x月x日
申請人劉明山,男,漢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貴州習水縣人,住本縣官店鎮(zhèn)先豐村灣頭組。農民。
被申請人劉天萬,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yè)同上。
第三人劉天樹,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yè)同上。系先豐村灣頭組組長。
請求事項:請求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將棕樹丘耕地(田)的使用權確定給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將該耕地歸還給申請人。
事實與理由:1983年8月,申請人從同居一排房子的陸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轉讓金轉得土地一塊,地名為棕樹丘,當時在場人有劉明萬、劉光龍、劉應云等人,被申請人使用該土地至今。1987、1988年曾有人無理爭奪,當時鄉(xiāng)領導陸久堰、陸遠州先后來了解情況后宣布該土地的使用權歸申請人,仍由申請人管理使用,同時還給申請人增加公糧200斤。申請人在管理使用期間,一直按國家規(guī)定上繳農業(yè)稅和各項提留,直到國家免收農業(yè)稅為止。2010年9月被申請人劉天萬以該地為本組組長(第三人)以現(xiàn)金5300元賣給他為由,強行進行耕種,遂發(fā)生權屬爭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制止申請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向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望政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為盼!
此致習xx鎮(zhèn)人民政府
申請人:
2016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