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土地權屬爭議,如處理不及時,矛盾還會進一步激化,甚至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在處理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這樣在工作中就不至于帶來被動,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立于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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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土地權屬爭議,如處理不及時,矛盾還會進一步激化,甚至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在處理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這樣在工作中就不至于帶來被動,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立于不敗之地。? ?
1、爭議主體的多樣性
2、爭議客體的特定性
3、爭議大多表現(xiàn)為情況復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 政策性強等特性。
4、處理方法上,人民政府處理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先決條件
1、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
2、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與農(nóng)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3、農(nóng)民集體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 。
4、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農(nóng)村集體所有制單位與個人,及個人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
1、土地所有權爭議
2、土地使用權爭議
土地權屬爭議調處要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xiàn)實的原則,從維護爭議雙方共同利益出發(fā),在調處土地權屬糾紛過程中,以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及《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為依據(jù),嚴格按照受理、調查、調解、處理等程序,及時化解矛盾,將矛盾解決在基層,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wěn)定,建設和諧新農(nóng)村。
1.協(xié)商。爭議雙方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xiàn)實、事實求是、互諒互讓、公正合理、自覺自愿”原則平等協(xié)商,解決權屬爭議。
2.調解。協(xié)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調解。村級組織之間的爭議向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出調處書面申請;村民個人之間、村民個人與村級組織或單位之間的爭議,向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出調處書面申請。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姓名、地址、聯(lián)系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請求的事項和理由、有關證據(jù)。
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受理后進行調查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制作調解書。
3.行政處理。調解不成未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4.救濟。當事人不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書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或在30日內提出行政訴訟。

1、申請與受理
2、調查取證
(1)調查研究
(2)收集證據(jù)
(3)查閱有關法律、政策
3、調解和處理
4、送達、執(zhí)行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2003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公布,根據(jù)2010年11月30日《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9號)修正,將第二十條的“征用”改為 “征收”。)
第一條 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 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guī)和土地管理規(guī)章為依據(jù)。從實際出發(fā),尊重歷史,面對現(xiàn)實。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guī)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第六條 設區(qū)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跨縣級行政區(qū)域的;
(二)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第七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跨設區(qū)的市、自治州行政區(qū)域的;
(二)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三)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四)在本行政區(qū)域內有較大影響的;
(五)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第八條 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國務院交辦的;
(二)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第九條 當事人發(fā)生土地權屬爭議,經(jīng)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guī)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第十條 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jù)。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jù)材料,并按照被申請人數(shù)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二)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
第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委托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十三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jù)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有關規(guī)定審查處理。
第十四條 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qū)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后,應當及時指定承辦人,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情況進行調查。
第十六條 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有權請求該承辦人回避。承辦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七條 承辦人在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xié)助,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在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對爭議的土地進行實地調查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現(xiàn)場。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部門派人協(xié)助調查。
第十九條 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及時向負責調查處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證據(jù)材料。
第二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爭議案件時,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的下列證據(jù)材料:
(一)人民政府頒發(fā)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準征收、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第二十二條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的現(xiàn)狀。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xié)商方式達成協(xié)議。
調解應當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協(xié)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jù)。
第二十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并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jīng)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九條 調查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三)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等依據(jù);
(四)擬定的處理結論。
第三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jù)。
第三十二條 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鄉(xiāng)級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調查處理爭議案件的文書格式,由國土資源部統(tǒng)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 調查處理爭議案件的費用,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fā)布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在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我們應提高辦案效率,進行客觀公正調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的土地權屬爭議,如處理不及時,矛盾還會進一步激化,甚至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在處理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這樣在工作中就不至于帶來被動,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立于不敗之地。? ?
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原則,除了應遵循解決一般民事和行政案件所貫穿的原則外,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土地權屬爭議產(chǎn)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數(shù)是因歷史遺留問題所引起的,表現(xiàn)為:土地改革、農(nóng)業(yè)合作化時期權屬未定;土地權屬界線無明顯標志以及標志損毀;村、隊、社等管理體制的土地調整;新劃地界不清或不合理;因過去無償劃撥的荒山、荒地當時未計算面積,沒有劃定地界;因過去無償占用或“一平二調”造成權屬不清;興修水利、平整土地、開荒、更改河道等。這些要求我們處理土地權屬爭議要從歷史出發(fā),摸清爭議土地的歷史發(fā)展變化,同時因土地的不可移動性,處理時還要面對現(xiàn)實使用情況,尋找爭議產(chǎn)生的原因及證據(jù),作出客觀的處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xiàn)狀。此規(guī)定是約束爭議雙方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爭議雙方應本著保護現(xiàn)有使用者、所有者利益,減少因爭議而造成現(xiàn)有利益者不必要的損失。?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土地管理監(jiān)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忠于職守,秉公執(zhí)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些規(guī)定要求承辦人員必須堅持文明執(zhí)法,依法辦案,要求承辦人員在具體的調查取證過程中,客觀公正,不偏護任何一方。??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還常常遇到因土地侵權而發(fā)生的爭議,土地權屬爭議與土地侵權在形式上比較相似,土地侵權爭議是指有關土地權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爭議,是土地權屬已經(jīng)確定的情況下,發(fā)生了侵犯土地權利的行為而引起的爭議,解決的方式一般是向法院起訴,尋求司法保護。土地權屬爭議是因土地權屬不明導致的爭議。? 土地權屬爭議的解決,應先采用行政處理的方式,只有對行政處理不服,當事人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這就要求我們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必須進行大量的調查,尋找適當?shù)姆梢罁?jù),而且要符合法定程序。目前處理土地權屬爭議主要的法律依據(jù)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guī)定》,程序性是《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fā)[2005]57號文件對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文書格式規(guī)定作了進一步的規(guī)范,這些要求我們處理過程中必須重視案件的程序性,調查中必須依法行政,客觀公正。在處理中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申請人在填寫申請書后,收件人必須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填寫收件單,在收件單上對收件名稱、頁數(shù),是復印件還是原件必須在收件單中注明。依據(jù)《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國土管理部門必須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fā)送被申請人,并按要求送達到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應報人民政府批準,并告知申請人訴權。按照有關規(guī)定超過7日沒有作出受理的,視為受理。
案件調查的結果,直接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如果調查稍不細致,就有可能產(chǎn)生事實不清。做好詢問筆錄更是調查中重要工作,做詢問筆錄時,第一要說明詢問人的身份,說明調查人員是來辦理什么案件的;第二要求被詢問人說明自己的身份,任職經(jīng)歷,便于其詢問筆錄作為證據(jù)使用時具有說服力;第三詢問的內容,要切入調查的主題,在工作中有必要擬定詢問提綱,以免詢問時遺漏,詢問時采取一問一答的形式,并盡量按照被詢問人的表述如實記錄;第四詢問結束后,必須由兩名工作人員在場簽字,由被詢問人簽字確認,對有涂改的內容由被詢問人首尾按手印確認,最后被詢問人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看后無誤”,對沒有閱讀能力的被詢問人,由詢問人現(xiàn)場宣讀,并在筆錄中注明由“詢問人宣讀”,然后由被詢問人逐頁簽名。
依據(jù)《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承辦人員對爭議的土地進行實地調查的,應通知有關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現(xiàn)場,并繪制勘丈平面圖,由現(xiàn)場人員簽字確認,勘查時應選擇不易被破壞的東西作為參照物,以便將來產(chǎn)生位置的分歧。?
依據(jù)《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guī)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制作調解書,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依規(guī)定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也應由雙方簽字寫明調解未果的原因。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如果當事人不承認調查人員進行了調解的,處理決定將產(chǎn)生程序違法的后果。對調解不成的應及時進行研究,形成權屬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