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在中國傳統(tǒng)習慣和風俗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外嫁女就應該由夫家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地,自然無權享有出嫁前村里的土地,更不用談土地補償費了。究竟作為外嫁女在法律上能否支持其土地補償費的請求權呢?
張某是彭州市致和鎮(zhèn)北京村十組的村民,1992年,張某與當?shù)卮逦?、所在組分別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書并取得土地經營權證。2000年3月,張某外嫁他村(未將戶口遷出),未在男方處分得“責任田”,但張某每年按時交納了應承擔的各種農稅。今年3月,北京村十組向每個村民發(fā)放征地補償費共10860元,但沒有分配給張某。北京村村長言稱,本村村規(guī)民約規(guī)定外嫁他村的人不享受本村村民的權利,即使戶口未遷出。也曾針對張某補償款發(fā)不發(fā)放的問題召開社員大會,大會決定按照本村村規(guī)辦理此事。張某經多次與北京村村委、組進行溝通皆無滿意答復,故向彭州市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后,在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隨意收回承包地,也不得隨意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但未在夫家分得責任田的,發(fā)包方不能收回張某的承包地。張某具備北京村村民的身份,由此,法院判決村里一次性支付張某補償費10860元,保障了張某的權益。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zhèn)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第三十條規(guī)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