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國家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示范社申報啟動啦,近日,農業(yè)農村部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入推進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創(chuàng)建、培育發(fā)展農民合作社的要求,根據《國家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jiān)測暫行辦法》要求,經全國農民合作社發(fā)展部際聯席會議同意,決定啟動2018年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工作,采取名額分配、等額推薦、媒體公示、發(fā)文認定的方式進行。
據悉,本次評定國家示范社2561家、全國農民用水合作示范組織160家,綜合考慮各省份農民合作社發(fā)展情況和2017年國家示范社監(jiān)測情況進行名額分配。各省份申報示范社要兼顧產業(yè)分布,在符合申報條件、不降低評定標準的前提下,突出規(guī)范辦社、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品牌強農理念,對糧食生產功能區(qū)、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qū)和特色農產品優(yōu)勢區(qū)生產經營糧棉油、菜籃子產品等重要農產品和特色農產品,提供有關服務的農民合作社和貧困地區(qū)扶貧成效顯著的農民合作社予以適當傾斜和優(yōu)先考慮。
申報國家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原則上應是省級示范社,符合《評定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同時,根據新修改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有關規(guī)定,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農民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方面,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不存在經營異常等情況。二是農民合作社財務會計規(guī)范方面,農民合作社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2007〕15號)規(guī)定,將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計入相應科目。三是農民合作社社務管理規(guī)范方面,依法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成員代表人數一般為成員總人數的10%,最低人數為51人。四是農民合作社社會聲譽方面,農民合作社帶頭人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社會責任感強;農民合作社社風清明,恪守信譽,公平競爭,在當地影響大、示范帶動作用強,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
按照相關通知要求,2018年7月31日前,通過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統完成申報單位基本情況填報并在線提交,同時將材料紙質版報送至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農業(yè)農村部經管司)。申報單位要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
條件標準
申報國家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原則上應是省級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條件標準:
(一)依法登記設立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登記設立,運行2年以上。(成立日期2016年12月31日前),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農民合作社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獨立的銀行賬號。
(二)實行民主管理
1.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jiān)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運轉有效,各自職責和作用得到充分發(fā)揮。
2.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社務公開、議事決策記錄等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3.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并有完整會議記錄,所有出席成員在會議記錄或會議簽到簿上簽名。涉及到重大財產處置和重要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由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4.成員(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決權的辦法,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三)財務管理規(guī)范
1.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設置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或委托有關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財會人員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2.成員賬戶健全,成員的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余等記錄準確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與成員沒有產品或服務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應按成員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4.每年編制年度業(yè)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或虧損處理方案、財務會計報告,經過監(jiān)事會審核,在成員(代表)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理事會接受成員質詢。
5.監(jiān)事會負責對本社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報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審計。
6.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并建立具體的項目資產管護制度。
7.按照《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guī)定,依法納稅,年終定期向工商登記機關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報送會計報表。
(四)經濟實力較強
1.成員出資總額100萬元以上。
2.固定資產在100萬元以上。
3.年經營收入在300萬元以上。
4.生產鮮活農產品(含林產品,下同)的農民合作社參與“農社對接”、“農超對接”、“農企對接”、“農校對接”等,進入林產品交易市場和林產品交易服務平臺流通,銷售渠道穩(wěn)定暢通。
5.生產經營、財務管理、社務管理普遍采用現代技術手段。
(五)服務成效明顯
1.堅持服務成員的宗旨,以本社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2.入社成員數量高于本?。▍^(qū)、市)同行業(yè)農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種養(yǎng)業(yè)合作社成員數量達到100人以上(特色農林種養(yǎng)業(yè)合作社成員數量可適當放寬)。農民成員占合作社成員總數的80%以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超過成員總數的5%。
3.成員主要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主要產品(服務)統一銷售(提供)率超過80%,新品種、新技術普及推廣。
4.帶動農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員收入高于本縣(市、區(qū))同行業(yè)非成員農戶收入30%以上。
(六)產品(服務)質量安全
1.廣泛推行標準化,有嚴格的生產技術操作規(guī)范,建立完善的生產、包裝、儲藏、加工、運輸、銷售、服務等記錄制度,實現產品質量可追溯。
2.在同行業(yè)農民合作社中產品質量、科技含量處于領先水平,有注冊商標,獲得質量標準認證,并在有效期內(不以農產品生產加工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會聲譽良好
1.遵紀守法,社風清明,誠實守信,在當地影響大、示范帶動作用強。
2.沒有發(fā)生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環(huán)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嚴重事件,沒有行業(yè)通報批評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條對于從事農資、農機、植保、灌排等服務和林業(yè)生產經營的農民合作社,申報標準可以適當放寬。國家示范社的評定重點向生產經營重要農產品和提供農資、農機、植保、灌排等服務,承擔生態(tài)建設、公益林保護等項目任務重、貢獻突出的農民合作社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