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國兩會召開前夕,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qū)等33個縣級行政區(qū)域實行土地制度改革試點,試點方案涉及“三塊地”改革。但是細讀這些改革試點方案,“三塊地”的改革是被割裂開來,各自孤立進行的。因此,在過去的一年中,試點改革的進展也不盡如人意。目前,加大“三塊地”的改革力度更為重要,否則至2017年試點改革結束,如果收效甚微,是無法在全國進行推進的。
征地制度、農村建設用地制度和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必須是三位一體、城鄉(xiāng)互動,對“三塊地”進行通盤考慮和頂層設計,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
第一,要按照憲法的規(guī)定,把政府的征地行為嚴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圍之內,對于在公共利益范圍之外需要占用農村的土地,在符合規(guī)劃的前提下,一律要通過農村土地入市交易的渠道來獲得,要做到城鄉(xiāng)土地同地同權同價。
第二,要盡快啟動憲法修改程序,將憲法第10條第1款改為“城市的土地以國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或者改為“城市的土地實行公有制,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只有這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城市,進而構建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才有憲法依據。
在憲法修改后,才可能修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任何單位和個人搞建設,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規(guī)定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規(guī)定,允許非公益性建設在符合規(guī)劃和用途管制的條件下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同時還要修改《物權法》和《擔保法》的相關條款,允許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擔保、轉讓。
第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不能僅限于過去的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用地。在保證滿足農民自住房需要和公益性需要的前提下,應允許農民對集體建設用地構成和用途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四,應允許農村集體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和擔保;要允許非自住性宅基地使用權擔保、抵押和轉讓;要建立進城落戶農民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賦予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出租、擔保、抵押和轉讓的完整產權,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民用宅基地使用權換房(通過城鄉(xiāng)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對于符合享受公租房條件的農民工,不能強迫其無償放棄原宅基地使用權。
第五,探索在農村集體之間直接實現(xiàn)城鄉(xiāng)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允許偏遠地區(qū)的農民或集體在將其節(jié)省的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復墾后得到的建設用地指標,轉讓給城市周邊的農民或集體,后者可以直接將其相應的農地轉變?yōu)榻ㄔO用地,或自主開發(fā)利用,或通過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進行交易。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