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是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物質基礎。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是國家一項極為重要的技術經濟政策。過去幾年,有些單位對礦產資源的綜合勘探、綜合開發(fā)和綜合利用不夠重視,曾經發(fā)生不少浪費和破壞的現(xiàn)象;如果繼續(xù)下去,將給我國經濟建設帶來嚴重的后果。今后,在地質勘探工作中,應當努力做好礦床的綜合評價和綜合勘探。各生產礦山,應當切實加強礦山生產地質測量工作,嚴格遵守采礦程序,認真貫徹大小、貧富、厚薄、難易兼采的原則,并采取有效的方法,降低貧化率,提高回采率。在選礦和冶煉過程中,應當進一步貫徹綜合利用的方針,加強科學研究工作,不斷提高技術水平,改進工藝流程,努力提高回收率。在加工和使用某些特種非金屬礦產過程中,必須十分注意合理利用,防止優(yōu)質劣用、大材小用、小材不用的浪費現(xiàn)象。對重要城市、井灌區(qū)和其它一些地區(qū)的地下水的開采利用,應當加強管理,保證合理開發(fā)。
為了把礦產資源保護工作切實地開展起來,各主管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凡屬中央管理的企業(yè),主要由各主管部負責;地方管理的企業(yè),主要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負責,中央各有關部應當給以技術指導。
各有關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委員會,以及各有關基層單位,在試行過程中,應當注意積累和總結經驗,以便在適當時機對這個條例進行補充修改。
礦產資源保護試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礦產資源是全民所有的寶貴財富,是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物質基礎,是采后不能再生的資源。為了切實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以保證社會主義建設當前和長遠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礦產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帶有戰(zhàn)略意義,是國家一項重要的技術經濟政策。地質勘探、礦山設計、開采、選礦、冶煉、礦產加工和使用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各有關部門,應當主動配合、密切協(xié)作,把保護礦產資源的工作視為一個整體,正確處理當前與長遠之間、局部與整體之間、用礦與保礦之間的關系,切實貫徹執(zhí)行綜合勘探、綜合開發(fā)和綜合利用的方針,以促進生產的發(fā)展。
第三條
礦產資源的保護是一項群眾性的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各級人民委員會,應當經常向廣大職工和人民群眾進行保護礦產資源的宣傳教育,把部門保礦和群眾保礦結合起來。
第四條
各有關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礦產資源保護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凡屬中央管理的企業(yè),主要向各主管部負責;地方管理的企業(yè),主要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負責,中央各有關部應當給以技術指導。
地質勘探、礦山設計、開采、選礦、冶煉、礦產加工和使用單位的各級行政、技術領導干部,必須重視這一工作,并經常教育和督促檢查所屬職工認真執(zhí)行本條例。
第二章 地質勘探
第五條
地質勘探單位在進行礦產普查時,對所發(fā)現(xiàn)的礦床中的伴生有益組分和普查區(qū)內的各種礦產,都必須注意了解,盡可能作出全面普查評價,為制定礦產勘探計劃提供依據。
第六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認真貫徹執(zhí)行綜合勘探的方針。在勘探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勘探區(qū)內一切具有工業(yè)價值的共生礦產和伴生組分,應當根據地質資源條件、設計建設要求和一孔多用的原則,進行勘探和研究,并計算儲量,對礦區(qū)作出與投入工作量相適應的全面評價,為綜合開發(fā)和綜合利用礦產資源提供資料。
在勘探過程中,應當根據設計要求,加強對有關礦產開發(fā)利用條件和礦石物質成分的研究試驗工作。
第七條
各有關工業(yè)部門應當會同地質部門,根據我國資源情況、經濟技術條件以及地質勘探單位提供的制定工業(yè)指標的意見和有關的地質資料,結合國家當前和長遠利益的需要,及時制定正確合理的工業(yè)指標。大型礦區(qū)和特種礦產的工業(yè)指標,應當報送國家計劃委員會備案。
地質勘探單位必須根據正式下達的工業(yè)指標計算儲量。
第八條
地質勘探單位在勘探過程中,對于容易損壞的特種非金屬礦產,如冰州石、光學螢石、壓電水晶等,應當采用合理的勘探方法妥善保護,避免因勘探施工不當而遭受破壞;目前尚無有效辦法防止破壞的,應當加強研究,不得盲目施工。
鉆探可能蘊藏有石油、天然氣等可燃流體礦產的地層,事先必須采取防噴措施,以免造成長期惡性井噴和火災事故。
第九條
地質勘探單位在勘探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世界罕有的、具有特殊學術意義的地質現(xiàn)象,如礦物、礦產的露頭或剖面等,應當劃出一定地區(qū),加以保護,以利科學研究。
第十條
地質勘探單位對于勘探過程中采出的一切礦石,都應當交給工業(yè)部門利用,或者及時處理,或者妥善保存;對于全部原始記錄、資料圖件、巖心、鉆孔標志、測量標志等,都應當按照主管部的規(guī)定,妥善保管和保護,以備將來利用;對于將來井下開采可能使坑道充水的鉆孔,必須做好封孔工作,以保證安全生產。
第三章 礦山設計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設計采礦、選礦和冶煉企業(yè),應當充分考慮礦區(qū)內各種共生礦產和伴生組分的綜合利用,采用先進合理的采礦、選礦、冶煉方法和流程,以及貧化率損失率最小的技術經濟指標,以便最大限度地提高回收率;對于有發(fā)展遠景的礦山,應當會同礦山企業(yè)共同編制礦山開發(fā)總體規(guī)劃,以便合理開發(fā)資源。
第十二條
礦區(qū)內的礦產涉及到幾個部門使用的,礦山企業(yè)的設計,應當由主要使用部門會同各有關使用部門聯(lián)合進行。對于有關使用部門目前并不急需或者利用尚有困難的礦產,在設計中應當盡可能予以保護,以備今后開采利用;必須采出的,應當設計必要的貯存場所,以便保管。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水庫、工廠、鐵路、倉庫、輸油管道和高壓線路等大型建筑物以前,必須向地質部門了解工程區(qū)內的礦產資源分布情況,以免壓復礦產資源或者改變地下水現(xiàn)狀;無法避免的,應當作出細致的經濟比較,并且征得主管工業(yè)部的同意后,再進行設計。
第四章 礦山開采
第十四條
礦山企業(yè),必須根據設計要求、采礦程序以及貧富、大小、厚薄、難易兼采和綜合利用的原則,訂出合理的、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和作業(yè)程序,然后進行開采。
第十五條
礦山企業(yè)在開采過程中,應當經常研究并不斷改進采礦方法,努力降低貧化率和損失率,最大限度地回采地下資源,注意防止礦產自燃、充水等破壞現(xiàn)象;對于設計中規(guī)定暫時不予開采的礦體或者目前不符合工業(yè)指標要求的礦產,如稀有金屬、特種非金屬、放射性礦產等等,應當從實際出發(fā),采取保護措施,以備將來利用;對于開采中較困難的地段,如采礦場的礦柱、礦壁以及頂底和老窯的殘余礦體等等,應當采取措施,在保證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加以回采。
第十六條
礦山企業(yè)在開采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具有工業(yè)價值的共生礦產和伴生組分,應當立即報請主管部門處理;凡屬需要通過生產地質工作補充勘探和研究的,應當組織力量,抓緊進行,以利全面回收。
第十七條
礦山企業(yè)在開采過程中,由于地質條件變化或者采礦、選礦、冶煉技術的發(fā)展,必須修改原定工業(yè)指標的,應當提出具體方案,報請主管部批準。
第十八條
礦山企業(yè)對于已經采出而目前尚難回收或利用以及暫無銷路的礦產,應當集中存放,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
礦山企業(yè)注銷礦產儲量,除年度開采量和正常損失量以外,由于其他人為的和自然的原因,遭受重大損失而減少的儲量,必須按照企業(yè)的隸屬關系,報請主管部門審查并提出意見后,轉報主管工業(yè)部處理。所有注銷儲量的批準書,都應當由主管工業(yè)部送交全國地質資料局備查。
礦山企業(yè)注銷礦產儲量的具體辦法,由各主管工業(yè)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礦山企業(yè)必須進一步加強礦山生產地質測量工作,經常監(jiān)督檢查各采礦場按照正常采礦程序和設計的規(guī)定進行開采,以保證合理開發(fā)礦產資源。
生產地質、設計和采礦人員,在礦山開采過程中,應當主動配合協(xié)作,對不同級別的礦產儲量、質量、貧化損失定期進行計算分析;按照采礦程序進行生產勘探,提高儲量級別;隨時進行生產地質資料的編錄工作,進一步研究礦床的地質規(guī)律和礦石的物質成分,并與原地質勘探成果驗證對比,找出儲量變化的原因,不斷總結和豐富地質勘探工作的經驗和理論,以指導生產。
第二十一條
嚴禁亂挖亂采,防止礦產資源的破壞和損失。專、縣、人民公社和公安系統(tǒng)的勞改單位,未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準,一律不準開采。已在開采的小窯小礦,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主管部門應當重新審查,對嚴重破壞和損失礦產資源的,應當加以制止;準予繼續(xù)開采的,應當指定開采范圍,加強管理,并且給以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五章 選礦、冶煉、礦產加工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選礦、冶煉企業(yè)在選礦、冶煉過程中,應當綜合回收礦產資源,努力提高回收率,盡量回收一切有用組分。對某些限于當前經濟技術條件暫時不能回收的,應當妥善保存,以便將來利用。
有關的生產單位和科學研究單位,應當密切協(xié)作,加強對礦石冶煉性能的科學研究工作,設法回收一切有用的礦產資源。
選礦、冶煉企業(yè)和其它有關單位,在搬運、包裝、堆放礦石和礦產品的過程中,應當注意防止貧化損失。
第二十三條選礦、冶煉企業(yè)為了充分回收和綜合利用礦產資源,應當積極采取技術措施,改進現(xiàn)有不合理的工藝流程。對于必須改建或擴建的工程(如粉礦加工、篩分分級、多金屬回收車間等),主管部門應當加以積極的幫助。
第二十四條重要非金屬礦產的加工和使用單位,應當合理利用不同品級的礦產,防止優(yōu)質劣用、大材小用、小材不用或少用。
各主管部門應當責成有關單位,加強對重要非金屬礦產的加工和使用的科學研究試驗工作,努力擴大使用范圍,充分利用低品位(品級)的礦產;并且進一步加強生產技術管理,不斷降低礦石消耗定額。
第六章 地下水資源管理
第二十五條
重要城市、工業(yè)基地、溫泉或礦泉區(qū)以及國家投資建設的井灌區(qū)、大牧區(qū)等所有開采利用地下水的單位或部門,都應當對地下水水源地進行水文地質勘察,全面評價勘察區(qū)內的水文地質條件,制定合理的開采方案,以防止地下水源遭受破壞;還應當根據當地水文地質條件,選擇一定的生產井進行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質的定期觀測,掌握地下水動態(tài),研究地下水在自然的和人為的因素綜合影響下所發(fā)生的變化,以指導地下水的合理開發(fā)利用。
第二十六條工礦企業(yè)、醫(yī)療衛(wèi)生部門和城市建設部門,對于排出的工業(yè)、醫(yī)療和生活污水,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的水質。
第二十七條水文地質站,應當切實做好地下水的經常觀測工作,指導有關單位合理開發(fā)利用地下水資源;發(fā)現(xiàn)有地下水資源遭到破壞及地下水受到污染等情況,應當及時建議開采單位或者排出污水部門采取措施,加以糾正。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對于積極執(zhí)行本條例,在礦產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方面有顯著成績的礦山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個人,可由其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給予表揚,必要時,也可以給予獎勵;對于違犯本條例致使礦產資源遭受破壞或損失的,應當及時進行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進行適當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經國務院批準后試行。各有關部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