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印發(fā)的《國土資源部干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干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將作為干部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掇k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印發(fā)的有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提出,除在職期間的各類崗位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從事專項工作的專門業(yè)務培訓、新錄(聘)用人員的初任培訓、在職學歷學位教育及其他培訓類型外,干部應當參加的教育培訓還包括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的集中輪訓、黨的基本理論和黨性教育的專題培訓。處級以上領導干
日前印發(fā)的《國土資源部干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干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將作為干部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掇k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印發(fā)的有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提出,除在職期間的各類崗位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從事專項工作的專門業(yè)務培訓、新錄(聘)用人員的初任培訓、在職學歷學位教育及其他培訓類型外,干部應當參加的教育培訓還包括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的集中輪訓、黨的基本理論和黨性教育的專題培訓。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每5年應該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或經部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或者550學時以上的培訓。其他干部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依據有關規(guī)定和工作需要確定,一般每年累計不少于12天或者90學時。
《辦法》明確,干部參加脫產培訓情況記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參加2個月以上的脫產培訓情況記入干部任免審批表。無故不服從組織調訓或參加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干部,當年考核不得評為優(yōu)秀。在干部選拔任用考察時,應了解考察對象近5年培訓完成情況。
《辦法》強調,嚴格遵守中辦、國辦《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qū)開會的通知》的要求。舉辦培訓班不得鋪張浪費、不得用公款組織游覽和高消費活動,不得向學員發(fā)放禮品、紀念品。嚴格請銷假制度,累計請假時間超過總學時1/7的,按退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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