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恩陽區(qū)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和安置工作的順利實施,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和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我區(qū)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建設項目征地拆遷領導小組統(tǒng)一領導,建設項目征地拆遷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協(xié)調。
第三條發(fā)改、人社、規(guī)劃、住建、國土、交通、民政、公安、農發(fā)、水務、統(tǒng)計、房管、電力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參與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依照有關規(guī)定,具體負責安置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業(yè)人員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管理、分配、使用,調整承包土地,協(xié)調落實拆遷戶房屋拆除、過渡安排和新建房宅基地,按時交付土地,協(xié)調處理建設過程中的用地問題,確保建設項目順利實施。
集體經(jīng)濟組織土地全部被征收的,統(tǒng)建拆遷安置房由區(qū)住建部門為實施主體,并會同區(qū)級相關部門按程序統(tǒng)一組織、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建設、統(tǒng)一分配、業(yè)主管理。
第五條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法定程序,實行征收土地公告制度、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制度、補償補助安置公示和結果公布制度。
第六條征地范圍以勘測定界圖確定的征地紅線為準。
第七條集體土地征收主體為區(qū)人民政府,安置補償實施主體為區(qū)國土部門,實施拆遷主體為被征收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第八條城市規(guī)劃區(qū)以市政府審批的恩陽區(qū)城市規(guī)劃為準。建設項目征收集體土地,登記時以土地利用現(xiàn)狀為準。
二、土地征收程序
第九條實物清點登記程序:
?。ㄒ唬﹨^(qū)人民政府發(fā)布征地公告。
?。ǘ┙ㄔO項目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區(qū)級部門開展實物清點工作。
?。ㄈ┯蓹嗬松陥蟮怯?,相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審核,各相關職能部門確認登記上報。
?。ㄋ模┌椭惺袊临Y源局恩陽分局編制征收土地及實物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并報區(qū)政府批準。
?。ㄎ澹┌椭惺袊临Y源局恩陽分局發(fā)布《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公告。
?。┌椭惺袊临Y源局恩陽分局會同鄉(xiāng)鎮(zhèn)、相關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群眾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方案舉行聽證。
?。ㄆ撸┙ㄔO項目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與被征收單位或個人簽訂征收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
(八)兌付征收費用,落實補償安置。
?。ň牛┌椭惺袊临Y源局恩陽分局發(fā)布交地通知,被征收單位或個人交付土地。
三、登記的范圍、內容和要求
第十條登記范圍和內容:項目建設劃定區(qū)域內的土地及地上的各類青苗、林(果)木、塘庫、桿管線、道路、溝渠、墳墓、水井及其他附屬物設施名稱、類型、規(guī)格、數(shù)量等,房屋等建(構)筑物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結構、建修時間、使用情況。
征地紅線外的土地及附屬物一律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征收集體土地總面積以實際勘測面積為依據(jù)計算(以組為單位)。登記耕地面積以征地拆遷小組現(xiàn)場逐塊勘丈數(shù)據(jù)為準。
第十二條耕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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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年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2.園地、微水池、囤水田等;
3.其它應登記為耕地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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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埂、道路、溝渠等;
2.退耕還林的土地;
3.荒蕪兩年以上的土地;
4.其它不應登記為耕地的土地。
第十三條房屋登記
(一)下列情形應予登記:
1.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2.經(jīng)批準獲得土地使用權,但未辦理產(chǎn)權的房屋;
3.未經(jīng)批準占地建設,但經(jīng)相關部門處罰并繳清相應費用的房屋;
4.當?shù)鼐用窭^承祖輩遺留的房屋,無產(chǎn)權“兩證”的房屋;
5.當?shù)鼐用褚蜃》坷щy,登記前(一年含一年以上)經(jīng)基層組織同意并收取相關費用后建修的房屋;
6.新農村風貌建設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
7.其它應當予以登記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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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fā)布預征地公告之日起違反規(guī)定建設的建(構)筑物及臨時設施;
2.在建(構)筑物上或依附于建(構)筑物違法搭建的彩鋼棚、雨棚或商品房;
3.占用公共通道違法搭建的建(構)筑物;
4.在院壩、天井中搭建的建(構)筑物;
5.根據(jù)影像資料,證實屬未經(jīng)批準擅自修建的建構筑物;
6.僅與當?shù)卮澹ň樱┗蜣r戶簽定租地協(xié)議,未經(jīng)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所租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構)筑物;
7.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8.被拆遷人在拆遷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但未按規(guī)定拆除原有宅基地用房的;
9.其它不予登記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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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上蓋;
2.具有維護物;
3.結構牢固,屬永久性建筑;
4.前后墻平均層高2.2米以上(含2.2米)。
?。ㄋ模┓课萁ㄖ娣e計算方式:
1.具有以下情形的全部計算建筑面積:
?。?)層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單層房屋(含豬牛圈舍);
(2)按規(guī)劃設計的全封閉陽臺、通廊、挑樓,白水柱以內。
2.下列情形減半計算建筑面積:
(1)與房屋相連有上蓋有柱三面無墻體、未封閉的走廊、屋檐,白水柱以外至滴水其面積按減半計算;
(2)未封閉的陽臺;
(3)無頂蓋的室外樓梯;
?。?)磚木磚纖結構及土墻房中的樓層最高處低于2.2米但最低處高于1.2米的建筑(含豬牛圈舍)。
?。ㄎ澹┓课菝娣e按照提供的合法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進行登記。
因正當理由確實無法提供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未記載房屋建筑面積的,按照國土、規(guī)劃等部門按國家規(guī)范要求勘丈后認定的面積登記。
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有多處合法住房的,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積實行合并計算。
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外另有集體土地住宅用房的,在適用低限安置標準時,應當合并計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積。
第十四條被拆遷戶房屋具有營業(yè)執(zhí)照、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衛(wèi)生許可證等具備經(jīng)營性用房性質的房屋(臨街一樓門市),其補償標準按同類結構住房補償標準執(zhí)行,勘丈登記時按主體建筑面積的1.5倍計算。
第十五條林木登記
(一)成片林(單塊面積在0.5畝以上)面積登記方式:成片用材林木按實有面積登記,薪炭林和灌木林按實有面積的0.5倍登記,防護林按實有面積的2倍登記,特殊用材林按實有面積的3倍登記。
(二)單塊面積在0.5畝以下的,按零星用材林逐根登記。
?。ㄈ┟缙园磳嵱忻娣e登記,并確定苗圃種類(用材林或經(jīng)濟林等)。
?。ㄋ模┝阈橇帜緦嵭袉沃甑怯?,并明確單株胸徑尺寸。
?。ㄎ澹┖侠砻苤驳墓麡?、木本藥材實行單株登記,并明確單株果樹、木本藥材的老化、盛產(chǎn)、初產(chǎn)、幼苗等規(guī)格。
?。┖侠砻苤材颈净ɑ馨磫沃甑怯?,并明確花卉的樹徑、冠高、冠幅、枝數(shù)等規(guī)格;草本花卉單株按每窩登記,成片的按面積登記(單位為㎡)。
(七)不合理密植的果樹(僅限公告發(fā)布前種植的),掛果樹按實有株數(shù)登記,幼樹苗一律按面積登記。
?。ò耍┲耦惏捶N類依據(jù)重量登記。
(九)發(fā)布預征地公告之日起違反規(guī)定搶栽、搶種的林木、花卉、果樹等作物不予登記。
第十六條附屬設施登記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登記:
1.房屋內外裝飾;
2.與房屋相連的前、后、左、右堡坎(含石、磚);
3.院壩(石、磚、三合土、土院壩);
4.圍墻(磚、石圍墻)、大門;
5.室內特殊裝修;
6.室內外地下水管或明溝、暗溝、糞池;
7.其他應登記的不可移動房屋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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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移動的附屬設施;
2.室內電線;
3.其它不予登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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